财产质押合同的内容以及注意事项
时间:2023-04-30 08:22:20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仍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了债债务的时间。

3、质物的状况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目,质量与现状。

财产质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

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详细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纵性。质押合同必需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①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③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④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这些信息越是详绝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86、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87、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88、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89、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90、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91、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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