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解读
时间:2023-06-05 18:02:44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15年10月8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公布《海口市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租赁规范、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等公共利益保护和公共管理方面的内容做了相关规定,违反《条例》最高将罚款1万元。

厨房卫生间阳台不得出租供居住,拒不改正最高罚款1万元

按《条例》规定,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标准。海口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违反《条例》中相关规定,出租住宅房屋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将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口市住建局副局长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政府部门将尽快设定海口市人均租住建筑面积的最低标准,为《条例》施行提供依据。

四类房屋禁止出租

新出台的《条例》还禁止业主或者管理人出租四种类型的房屋,一种是违法建筑,一种是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一种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还有一种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条例》将禁止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这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房屋租赁不备案将被罚款,备案材料符合要求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条例》规定,不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房屋租赁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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