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待遇
参保人患病住院、门(急)诊死亡、门诊特定病种、设立家庭病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年度累计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最高限额为:一档(30元/年)16万元,二档(120元/年)18万元;缴费不满一个年度的,根据其缴费档次,按照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其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住院待遇
参保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可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按规定共同支付。
1、起付标准:本市定点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由参保人个人自负。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档(30元/年):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非定点医疗机构40%;
二档(120元/年):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非定点医疗机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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