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机构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设置。根据中国宪法规定,城市中在居民委员会、农村中在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实际当中存在的调解组织包括: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及一些大的厂矿企业建立调解领导小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车间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居民组、自然村、车间班组建立调解小组或者设调解员;在城乡结合部、厂街结合部以及跨省、跨地县(市)建立联防联调委员会
调解机构的经费保障
按照司法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人民调解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但至今未在国家层面明确保障标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保障水平低,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上没有工作经费。在乡镇(街道)和村(居),经费基本上处于无保障的状况。有的乡镇(街道)每年拿出一定的经费通过奖励的形式补贴给人民调解员,这称之为以奖代补机制。由于经费保障不到位,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受到了很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村民委员会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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