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种类介绍
时间:2023-03-27 20:11:16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一、在我国刑罚只能由什么机关以成文法的方式制定

在我国刑罚只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成文法的方式制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制定刑罚,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刑罚时也只能在成文法中明确地加以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三、驱逐出境是附加刑么

驱逐出境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由于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驱逐出境仅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与无国籍的人),故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而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国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具体适用时,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以及外交斗争的需要。一般的掌握标准是:罪行较轻、不宜判处有期徒刑,而又需要驱逐出境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对于罪行严重,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必要时也可以附加判处驱逐出境。

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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