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一、交通事故保险免责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交通事故保险免责的具体情况如下: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造成的打斗、攻击或谋杀;
4、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主权利
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有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过,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了2年以上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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