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不同。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毒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处理基本一致。追缴和收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
3、依据不同。追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0条、161条和162条。收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60条、161条和162条。
行政案件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作出哪些处理
1、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
(2).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3).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
(4).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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