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承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如果在工作中遭受了事故伤害,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被 拒 绝 , 如 何 维 权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若工伤认定申请被拒绝,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因此,工伤认定申请被拒绝时,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可以先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若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需在规定期限内承担工伤认定申请费用,工伤认定决定做出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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