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铁路交通事故的案件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若已成功投保的情况下,应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承保的范围内向其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反之,若受害人未曾购买任何保险产品或者是现有保险金额无法完全覆盖其所遭受的损失时,则应由该次列车的运营方承担起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