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能解除,解除的方式有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制定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协议解除是指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如何对承揽合同进行解除
承揽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法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虽属于合法行为,但毕竟使合同当事人丧失了原承揽合同的权利。所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的情形外,一律由责任方负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实践中,一般采取如下做法:
(一)对由当事人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协议的,如造成经济损失,一般由提出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一方负担。
(二)对于因不可抗力原因而造成变更或解除承揽合同的,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互不赔偿,损失自负。这里的另有约定,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原承揽合同中规定了不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
(三)对于因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承揽合同而导致守约方单方通知解除合同的,守约方不仅不负赔偿责任,而且还要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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