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离婚现象时,我们需要认识到,离婚并不是必然需要前往民政局进行公开场合的登记手续。
实际上,离婚有着两种方式可供选择,一个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后进行的协议离婚,另一个则是无法达成共识而必须诉诸法律手段的诉讼离婚。
1.当两位当事人能够就离婚事宜(包括子女的归属、财产的分配等关键议题)达成共通立场和协议的话,那么他们便可以根据这个协议选择协议离婚。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需要亲自来到任何一方的长期居住地址所在的民政局做好离婚登记工作。
2.然而,如果双方对于这些关键议题依然存在分歧,在此基础上,想要离婚的那位当事人可以向其配偶所在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当法院认真审慎地评估了这份婚姻关系中存在的裂痕之后,如若判决结果显示婚姻关系无法存续,那么法院将会给出确认离婚的判决或调解通知书。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司法机构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和调解书具有与离婚证明同样的合法效应,这也意味着,当事人无需再次前往民政局进行登记过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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