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考验期多久
假释的考验期与犯罪分子没有执行完毕的剩下的刑期相同。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
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将原来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对新罪所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重新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如果犯罪分子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但还没有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送到原来执行的监狱收监。如果没有发生上述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由公安机关向犯罪分子和当地群众、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公开宣告假释期满。
假释和减刑有什么不同
1.假释作为一种刑事奖励,同样可以激励罪犯改造。对犯罪人来说,假释减轻了刑罚强度,可以实现提前释放的目的,因此它同样可以达到激励罪犯自觉改造的效果。假释制度之所以能成为一项国际性的刑事司法制度,且历经百余年而仍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与其自身所具有的激励功能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实践证明,假释对于无期徒刑和中长期有期徒刑的罪犯有着更大的激励作用。
2.假释可起到过渡、缓冲作用,有利于预防犯罪。罪犯经过减刑释放回归社会后就是完全自由的公民了,国家机关不能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性的约束措施。假释的罪犯被释放后将被纳入社区矫正范围,在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下,在社会上服刑并自我改造。假释可使罪犯从完全监禁的不自由状态,到假释考验期内的半自由状态,再到刑满后的完全自由状态。这样可以避免罪犯被减刑后直接释放到社会,缺乏逐步适应社会的过渡、缓冲期间,导致罪犯缺乏约束,而重新违法犯罪。
3.假释基本不会破坏我国应然的整体刑罚结构。如果实践中减少减刑的适用,做到假释适用的经常化,生刑过轻的问题就会逐渐改善,刑罚结构会逐渐趋向合理。
4.假释不会损害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假释没有改变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宣告的刑期,而只是改变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罪犯来说,惩罚仍然在延续,因此假释一般不会损害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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