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被鉴定为真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协商解决争议。如果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进行鉴定。医、患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分别填写鉴定委托书并签字。根据鉴定书进行赔偿的相关事宜。
在医疗事故被鉴定为真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协商解决争议。如果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那么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来进行鉴定。医、患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分别填写鉴定委托书并签字。根据鉴定书进行赔偿的相关事宜。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而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规定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在医疗事故被鉴定为真后,双方当事人需要协商解决争议。若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双方当事人需共同书面委托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进行鉴定。医、患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分别填写鉴定委托书并签字,根据鉴定书进行赔偿的相关事宜。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规定包括《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管理办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三十七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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