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既非标的物的所有人,又非标的物的有处分权人,在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事由的前提下,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有效。出卖人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交付于买受人的,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一、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什么时候转移
在买卖交易中,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法律上对无处分权的合同有哪些
无处分权的合同的法律概念为对特定标的物没有处分权的当事人所订立的,以引起物权变动的债权合同。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同一买卖双方多笔交易的合同是什么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一物多重买卖的情况下,则数个买卖合同均是有效的。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的变动与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合同是区分开来的,物权有无变动原则上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一物多重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可能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即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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