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上世纪初,发达国家就已经意识到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在这些国家,企业,特别是寡头,不时从竞争对手那里窃取商业秘密。早在9世纪,西方法院就有商业秘密的先例,但直到20世纪后期,商业秘密才被纳入法律保护。迄今为止,欧洲各国并未将商业秘密视为一种财产,但英美法系将其界定为一种财产权并加以保护,特别是trips协议产生以来,商业秘密是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一个重要课题。20世纪90年代,日本对商业秘密政策进行了重大改革。不过,日本尚未单独制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就像欧洲国家一样,日本只有不正当竞争法。979年,美国颁布了《统一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优先使用法》通过,将利用商业秘密保护发明创造的人与未来的专利侵权诉讼隔离开来。1996年,美国颁布了《经济间谍法》,以对付外国间谍。美国《经济间谍法》得到了联邦调查局(FBI)的大力支持,其依据是侵犯每个企业的经济利益也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随后,加拿大还颁布了《统一商业秘密法》,并在刑法中增加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除了立法外,各国政府正在花费更多精力防止商业秘密被盗。西方国家的情报部门从以共产主义国家为目标转变为对所有外国商业间谍活动的监控,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日本、德国、法国、韩国等美国盟国对美国公司进行了系统的经济间谍活动,而频繁的间谍事件最终引起了整个美国社会的关注。窃取私人经济信息和企业间谍活动,主要是在生物技术和医药领域,使美国公司损失数亿美元。在频繁窃取商业机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美国政府被迫将中情局和联邦调查局的职能转移到对付经济间谍上。特别是针对政府发起的经济间谍活动,专门制定了1996年《经济间谍法》,以补充许多国家以前实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以及关于通过邮政、电信、电信等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文件,无线电和运输法。根据1996年《经济间谍法》,美国政府可以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外国间谍活动进行调查、起诉和打击,并加大对外国公司和政府机构在国外从事经济情报间谍活动的刑事处罚力度。对外国间谍罪的最重刑罚可以是5年监禁和数千万美元罚款
美国1996年的《经济间谍法》充分保护了任何隐蔽的无形资产,限制了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活动。它的特点是严厉的惩罚,包括监禁、罚款和没收通过侵权或协助侵权获得的任何财产。当有证据表明侵权损害继续存在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政府采取行动,迫使侵权人停止侵权,以减少损失。如果被告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外国人或美国组织的公司,《美国经济间谍法》也有适用于美国境外的域外规定。为了防止商业秘密在司法过程中被泄露,《经济间谍法》还要求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商业秘密的机密性。由此可见,美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非常全面和充分,超出了trips对未披露信息保护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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