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一方,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
一、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
下列情形下可以不支付或少付子女抚养费:
1、由于长期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付款人确实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承担并有能力抚养子女;
2、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者劳动教养,给付方失去经济能力,无力支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承担的抚养费金额可相对减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后探视权和抚养费可不可以中止
离婚后探视权不能中止,抚养费可以中止。
抚养费可以中止支付,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减少或者中止支付:
1、由于长期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付款人确实无法按照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金额支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负担得起能力抚养子女;
2、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者劳动教养,给付方失去经济能力,无力支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如果有经济来源,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支付;
3、直接抚养子女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承担的抚养费金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支付金额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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