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二、确定标的物无瑕疵。
三、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
四、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在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一、如何理解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
所谓交付标的物,是指出卖人将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的行为,这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出卖人应当按约定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此外,出卖人应当按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资料。标的物在出卖前已经被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交付时间。
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是合同成立的标准之一。而且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标的物的交付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目的之一。
二、标物瑕疵担保责任期限
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呢
合同适当履行原则的要求:
一、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
二、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
三、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四、履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
五、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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