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形下展开的搜索行动所获取到的证据并不属于非法证据,这些证据享有合法的证据资格,能够被应用于诉讼程序中。
2、实际上,在特定的条件下,即使没有开具搜查令,依然可以实施相应的搜查行为:
(1)例如,搜查对象可能会携带隐蔽性的武器或设备;
(2)可能藏匿易燃、有毒等危险品;
(3)恶意掩藏、销毁、转移涉嫌违法的证据;
(4)可能存在其他同案犯的藏身之处;
(5)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如突发事件等。
在进行任何搜查活动时,必须确保搜查对象或其亲属、邻居或其他目击者在场。
此外,公安局有权依法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交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为有罪或无辜的物证、书证、音像资料或其他证据材料。
若遭遇到阻碍搜查的情况,侦查人员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进行搜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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