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终审判决:犯罪嫌疑人使用木马程序入侵互联网的网站服务器,窃取了网上银行客户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及密码,并利用这些资料办卡窃取储户存款,银行应当向储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02年9月,福州市民姚某到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广安支行办理人民币活期储蓄业务,存入人民币4.9万元,建行广安支行向姚某出具了通存通兑的活期储蓄存折和龙卡储蓄卡各一张,此后姚某多次使用该存折和储蓄卡存取现金,到2006年6月11日为止,原告的账户存款余额为6.7万元。
2006年6月底,姚某发现其账户存款金额仅剩400元,他到建行广安支行查询后发现,其存款于2006年6月12日在建行福州市连江支行及其凤城分理处被他人取走。
经公安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是使用木马程序入侵互联网的网站服务器,窃取了包括姚某在内的一些网上银行客户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及密码,并利用这些信息伪造了受害者身份证和一张磁条已被损坏的龙卡储蓄卡,并持假的身份证和龙卡储蓄卡到建行连江支行支取姚某的存款。
针对已损坏的龙卡储蓄卡,建行连江支行的工作人员在犯罪嫌疑人填写了请求换卡的特殊业务申请书后,为其换了一张真卡。犯罪嫌疑人持卡支取了姚某活期储蓄账户上的存款6.7万元。
姚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被冒领的损失。福州市中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建行广安支行未尽保障储户资金安全、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以及及时兑付存款等相关义务,造成姚某储蓄存款被他人冒取的后果,应当根据储蓄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判决建行广安支行向姚某偿付人民币6.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ATM机被人做手脚致储户损失11万元法院判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因存在违约行为,湖南省津市市法院一审判令某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国消费网长沙讯因不法分子在某银行ATM取款机安装了读卡器、摄像头等作案工具,导致储户李某的11万元存款被盗。李某认为某银行存在过失,将其诉至法院索赔。5月20日,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由某银行全额赔偿李某被盗取的11万元。
2010年12月的一天,李某因查询货款是否到账,来到某银行ATM取款机进行查询操作。当晚,李某即收到短信称,其名下的储蓄卡已被取走11万元。李某半信半疑,次日一早到某银行营业厅柜台核实,被工作人员告知11万元已被人在异地取走。李某随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警方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李某查询账户的前一天,已在ATM取款机上做了手脚,安装了读卡器、摄像头,致使李某卡内的信息被窃取,并通过伪造储蓄卡的手段在异地取走李某名下的所有存款。李某随后与某银行交涉,对方拒绝承担责任。今年1月,李某将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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