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债务人未能按照到期债权的要求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并且未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否则不成立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债务人未能按照到期债权的要求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并且未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这里强调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否则不成立怠于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 权 人 如 何 主 张 次 债 务 人 的 到 期 债 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557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就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其履行债务。相对人未能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通过相对人主张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相对人未能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结语:债权人应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否则将无法实现其权益。相对人未能履行时,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557条规定,债权人可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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