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建筑的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打折,折扣范围在规定标准的15%至30%之间。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业主,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按照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费。此外,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未完工建筑的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打折,折扣范围在规定标准的15%至30%之间。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业主,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按照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费。此外,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附 属 房 屋 如 何 交 公 共 服 务 费 ?
根据我国《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财税〔2016〕43号),各类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环节收取的保证金一律取消。然而,在一些地方,附属房屋的公共服务费依然存在。那么,如何交纳附属房屋的公共服务费呢?
根据《关于规范地方建设服务性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建〔2016〕19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服务、廉租住房租赁服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服务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执行。因此,附属房屋的公共服务费应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执行。
具体来说,地方政府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附属房屋公共服务费的征收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对象应当为房屋权属人,征收标准应当合理、透明。同时,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服务收费的监管,确保附属房屋公共服务费的规范征收。
总之,按照相关法规规定,附属房屋的公共服务费应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执行。地方政府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监管,确保规范征收。
未完工建筑的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申请物业费打折,折扣范围在规定标准的15%至30%之间。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未使用的业主,需要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按照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费。此外,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一些地方仍存在附属房屋的公共服务费,地方政府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征收对象、标准和程序,并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服务收费的监管,确保附属房屋公共服务费的规范征收。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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