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如遇到房地产开发商破产或卷款潜逃等违法行为,受害方即购房者有权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购房者可以积极联络其他受到相同侵害的业主,联合组建起有效的维权团队以争取合理赔偿;
其次,在无法通过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时,建议购房者主动寻求各种途径与开发商取得联系,以期其能够承担相应责任并尽力弥补损失;
最后,若前述措施均未能奏效,那么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便是立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购买合同,而当主合同解除后,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例如按揭贷款合同亦将自动失效,购房者无需再继续向贷款银行履行按揭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8%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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