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
3.形成之诉又称为变更之诉,是指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比如变更扶养人、离婚等。
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区别和联系
1、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给付之诉的显著特点就是具有可执行性,原告的给付请求权只有通过被告方的积极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得以实现,而在确认之诉中,无需被告为一定行为,原告的请求即得以实现;
(2)确认之诉中的确认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而在给付之诉中,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3)确认之诉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只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才可以提起,而给付之诉中,并不以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为必然前提,只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义务。
2、两者的联系:
(1)法院对确认之诉所作出的裁判,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给付之诉,具有一定的预决效力。
(2)确认之诉可能转变为给付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要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所谓给付内容,就是指法律文书中确定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如交付货款、继续履行合同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的诉讼的类型是比较多的,但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他们并不了解这么许多,比如说确认之诉是对于某一个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的确认而给付之诉的话,主要指的就是请求对方履行一定的义务,给付相关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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