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标准:
1、城乡“三无”常补、农村五保对象可以享受门诊医疗救助。
2、城乡“三无”常补、农村五保对象享受住院后全额救助。低保常补,重症病住院,一类病:个人负担部分按8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不超过4.5万元;二类病:个人负担部分按6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不超过3万元。
3、城乡低保户、新增四类对象重症住院救助,个人负担部分:一类病按6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不超过2万元;二类病按40%予以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1.2万元。
4、城乡低保边缘户,享受一次性大病医疗救助,一类病按个人负担的60%予以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二类病按个人负担的40%予以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8万元。
医疗救助病种:
第一类:尿毒症(含门诊透析)、恶性肿瘤(含门诊放、化疗)、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外伤性重要脏器破裂、颅脑损伤、急性上消化道大出血、红斑狼疮、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帕金森氏症;
第二类: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严重烧伤、精神病、脑性瘫痪、乙型肝炎(不含病毒携带者)、慢性肾炎、心脏病、糖尿病、严重内风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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