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情经过:
学员曾某某驾驶教练车沿温江区锦绣大道行驶至温江区锦绣大道南段时,临时停车打开驾驶室门未认真观察,与宋某某驾驶的直行至此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宋某某受伤。
二、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吴某某(教练车教练)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无责任,宋某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肇事车辆系被告成都市金泰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马公司)所有车辆,吴某某为金泰马公司员工。该教练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
三、法院审理认为:
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责任划分正确,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吴某某系被告金泰马公司助考员,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职务行为,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由金泰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教练车是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员考试车辆,被告保险公司在该车辆投保时已审核车辆使用性质,且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故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原告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金泰马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代为被告金泰马公司赔付。判令保险公司和驾校共同赔偿宋某某102000.75元,曾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5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