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延迟: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六条【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n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n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n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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