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同居财产的方式: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通过协议分割,协议不成,可通过实物分割,无法分割的,可通过折价、竞价等方式分割,若双方同居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则同居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协议不成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为分割同居财产上法庭
彭泽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杨某诉被告汪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经调解原告撤诉,双方重归于好并补办了结婚证。
原、被告于1998年同居至今,双方之前均有过婚姻,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因家庭琐事,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经双方亲属及村委会等多方协调未能解决,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同居财产。
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双方年龄已大,且已共同生活十年有余,且双方在同居期间已产生感情,便试图做调解工作。庭后,法官又专门将双方召集至法院,耐心细致地做双方调解工作。最终原告主动要求撤诉,双方和好并办理了结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全文6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