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规定有:格式合同也称为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指的是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是由单方采取书面形式事先制定的。有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
法律对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有:
1、《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所负提请告知义务;
2、《民法典》第497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以及违反公平原则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3、《民法典》第498条规定,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理解或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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