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劳动者在帮助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帮助劳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工人明确拒绝工作,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帮助劳动者因第三者侵害而受到人身损害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方无法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可以由帮助工人适当补偿。无侵权人,无法确定侵权人或侵权人无赔偿能力,赔偿权人要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的,由人民法院支持。
义务帮工回家途中意外死亡能否得到赔偿
案例:甲建盖自家围墙,邻村乙得知后过来帮忙。晚上甲留乙在自家吃饭并喝酒。饭后乙骑摩托车回家,途中落入山涧,抢救无效死亡,问:乙能否得到赔偿?
案发后乙的家人将甲告上法庭,理由:乙是在帮工回家途中意外死亡,属于帮工期间,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更何况甲明知乙骑摩托来帮工,还让其喝酒,而且由没有将酒后的乙安全送回家,甲存在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其不作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甲应予赔偿乙。
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乙的死亡是否属于帮工事故,被帮工人甲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帮工事故是在帮工活动期间发生的。其次,帮工人遭受的损害应与帮工活动存在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乙帮甲建围墙,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帮工,但是乙是在回家途中死亡,此时帮工活动已经结束,而非帮工活动的延续。再有乙是意外死亡,其与帮甲建围墙没有任何关系。为此,本人认为:第一,乙的死亡不属于帮工事故;第二,被帮工甲没有过错,不应承当赔偿责任,但是作为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乙。
警示:义务帮工原本是建立在亲情和友情的基础上,意外的发生打破两家之间的感情,这也是谁都不愿意发生的事情。安全第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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