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货物,乙公司支付对价,但是甲公司交付了货物后,乙公司迟迟不支付款项,遂甲公司诉至法院协议了还款事项,两个月后乙公司竟注销跑路,甲公司将乙公司的全资股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会如何判决?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方式如下:
1、股东滥用支配地位,导致公司丧失独立人格的,该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行、虚假出资、虚假注册资本的,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承担方式。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家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李某作为乙公司的全资股东,负有债务承担责任,所以李某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般是多少?
在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强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限,通常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看违约金的赔付多少。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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