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公司协议签了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建材,乙公司却不给钱,第一次诉至法院双方协议了还款事项。2个月后,乙公司竟“消失了”。原来是全资股东李某注销了公司,于是甲公司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为什么法院判李某要担责呢?
1、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手续的。债权人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列为被告主张权利。
2、股东或第三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作出债务承担承诺的。在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时,股东或第三人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债的加入,具有债务保证性质。债权人可据此要求作出承诺的股东或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案中,两家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李某作为乙公司的全资股东,负有债务承担责任,但他却谎称公司不存在未了结事务申请注销公司,所以债权人甲公司有权要求李某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支付责任。
公司注销的流程是怎样?
在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由于企业经营不当等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时候,可以申请注销公司。
注销公司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注销公司的基本程序是:
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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