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有下列行为的,可视为退资:(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报利润分配;(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出资额;(3)以关联交易方式转出出资
(4)未经法定程序同时收回出资的其他行为
,《解释》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要求撤回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中在撤回的资本利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协助抽逃出资的,应当对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即因股东抽逃出资致使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或者不能全部清偿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可以协助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注意,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债权人即使提出了要求,也不能提出同样的要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区分公司资金外逃造成的各种问题和法律后果由谁负责,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当公司因撤资而无力偿还债务时,该如何处理?让我们与律师一对一地讨论,找出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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