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务中,对提起诉讼之诉状,原告有权选择手写或打印两种方式进行起草与制作。对于民事起诉状的核心内容,无论是采用手写抑或是打印的形式予以表达,只要其明确地载明了被告人的具体身份信息、具体而明确的诉讼主张,并且充分阐释了必要的事实根据与理由说明,便足以符合法定的起诉要求。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起诉书的结尾处,倘若涉及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被告,那么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加盖单位公章以示确认;反之,如果是以自然人的名义提出诉讼,则需由当事人亲自签字确认。除此之外,如若已经办理了相关的委托手续,且获得了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他们所签署的内容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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