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履行合法婚姻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双方结合的实质是同居关系。
在此等情形中,购买的房产应被理解为一般的共同财产,亦即按份共有的性质处理。
倘若双方未能就争议房产的各享权益比例达成任何形式的约定或共识,则应当以各自所提供的资金金额作为依据,来界定他们的自身份额。
针对于此套房产,双方当事人有权利通过平等、理性且友好的协商手段,对其进行合理分割;
如求和无果,则可依法向当地法庭提起诉讼。
法庭将依照房产投资实际状况,做出将该房判定为某一方所有权的决定,同时产权人须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者启动房屋评估及公开出售程序。
对于最终获得的售房款,也应按照各方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和分配。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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