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确规定:1、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成立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移到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如果案件管辖发生转移,办理时限是从转移案件之日起计算。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在指定辖区前,首先发现或接到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先救助伤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3、高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处理低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低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转移到其他低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如果案件管辖发生转移,办理时限是从转移案件之日起计算。4、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按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相应责任。
小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管辖权归谁
(一)依据行政划分的归属管辖:
1、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关为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对于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二)依据交通事故的发生地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如若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即发生了管辖区域重合的情况时,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三)依据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管辖:此针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情况,当出现对管辖权有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下级某一部门管辖。(四)直接管辖和移交管辖的情况:
1、直接管辖的情况: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
2、移交管辖的情况: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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