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特点和签订注意事项是什么?1.仓储合同的特殊性。存储合同和存储合同之间的差异。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律特征。因此,在签署和履行合同时,你应该注意你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和开始时间,这决定了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的生效时间,当前者生效时,后者生效;前者是有偿的,而后者是有偿的。否则,应由双方自行商定。特点:
(1)仓储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但暂时转移对仓储物的占有,而仓储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寄存人
(2)仓储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仓储合同的标的。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备依法从事仓储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一种本票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另一个显著区别。签订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一)保管人的资格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可以从事仓储业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专门从事仓储业务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因此,在签署仓储合同之前,我们必须了解托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以及其营业执照中是否有规定(二)托管人是签署合同的代理人当托管人是签署合同的代理人时,寄存人应当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代理人是否有授权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签订仓储合同。如果合同的订立超出了代理人的权限,则合同将因缺乏权限而无效。
储存货物
(I)储存货物是否非法。
非法标的物将导致储存合同无效。因此,保管人在签订保管合同时,应当确切知道寄存人存放的是什么货物,以防止寄存人利用保管公司存放非法货物。(二)合同中应当注明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保管的货物,对于寄存人来说,无论是特定的标的物还是一种标的物,都有特定的目的。保管人不仅应当妥善保管,避免损坏,而且应当在保管期限届满后,按照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或者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名称作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货物数量由双方根据保管人的存储容量协商确定,并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有保质期的,还应当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寄存人负责。有国家或专业包装标准的,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没有相关标准,合同双方应在确保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达成一致(三)验收内容、仓储程序、时间和货物运输。保管人负责验收。一般来说,验收的内容和标准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未开箱和开箱的视觉质量。该项目主要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和货物的外包装;第二,包装内货物的名称、规格和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如无标识,以供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第三,散装货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验收。验收方法有两种:全面检查和比例抽样检查。具体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应注意仓储程序的处理方法。双方必须办理签字手续。在没有存货方的情况下,货物的仓储应与存货方最初指定的第三方进行,而不是直接与货物买方进行。保管人收到货物时,应当尽量缩短货物的验收时间和实际入库时间。对于易变质的货物,保管人应当更加注意验收时间。超过验收时间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货物的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材料全部交付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发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盖章或直接送达签字日期为准。合同还应规定货物交付后是由寄存人运输还是由保管人运输。如果货物由保管人运输,则有必要澄清货物的运输方式,无论是公路、铁路还是水路运输,还是所有运输方式,(四)仓储货物的损耗标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仓储货物在储运过程中的损耗,以及磅差标准的实施原则。有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专业标准的规定执行;如果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可以约定双方应在确保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作出规定
储存条件
货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储存在冷冻柜中或高温高压下,应在合同中规定。尤其是储存易燃、易爆、有泄漏、易腐、有毒等危险品,应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操作规程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如果没有国家规定,则应根据合同进行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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