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月4日建教字第20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事业的发展,争
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月4日建教字第20号文发布)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事业的发展,争取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事业的关心、支持和赞助,加强与国际房地产、建筑行业教育之间的交往与合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简称教育基金)是为支持和资助房地产、建筑行业教育而设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基金会)为建设部非常设机构,是为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募集资金和对所募集资金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教育基金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还聘请有关领导、国内外著名企业家、知名人士担任顾问、名誉顾问。教育基金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工作。
第五条教育基金的主要来源依靠国内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及主管部门的部分资助。
第六条基金主要用途
1.奖励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2.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3.资助兴办教育设施与添置教学设备;
4.资助有培养前途的优秀人才出国进修;
5.资助房地产专业、建筑学专业教育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基金使用尽可能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第七条捐赠教育基金遵循自愿的原则。捐赠的方式,可以是捐赠现金、有价证券,也可以是兴建某项建筑教育设施,添置教学用具以及其它实物的具体捐赠。
第八条教育基金会办公室积极做好基金的募集和管理工作,认真作好对捐赠者的致谢表彰和宣传工作,以及向捐赠者及时通报基金使用情况的工作。
第九条教育基金会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情况,分别发给纪念品、荣誉证书,或聘请为基金会的顾问、名誉顾问,或授予支教功臣、学校的名誉教授、高级讲师等荣誉称号,并在有关报刊上宣传、致谢。
对资助兴建教育设施的可邀请参加奠基礼、落成剪彩,或在纪念碑(纪念匾)、纪念物上镌刻捐赠单位或个人的名字。也可捐赠者名称(姓名)命名某项建筑设施。
第十条教育基金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可采取与捐助者联合举办的方法,也可用捐助的实物名字命名年举办的活动或发奖。
第十一条教育基金会办公室每年编制基金合作、增殖计划,提请教育基金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负责实施。
对于基金的募集和合作情况,教育基金会办公室定期向基金会主任办公会议汇报。每年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教育基金办公室有权对实施过程中有关机动事项提出方案,报教育基金会主任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教育基金办公室设立独立的财务、审计,对基金的收支和合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相应的报告。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房地产与建筑教育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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