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或法人从房地产经营单位购得房产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转售给他人的,必须依法与受让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向市房地产权管理处申请房产权变更登记。当事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参与拟定的标准转让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协商拟写。当事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当提供的材料: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房产转让合同,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转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
5、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6、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房屋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房屋过户需要的手续如下:
1、双方当事人携带准备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转让合同等书面文件在签订买卖合同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同时需要对交易价格进行申报;
2、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15日内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则作出受理房产过户的申请;
3、上述部门对交易价格进行核实后后对转让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4、在当事人缴纳相关税费之后,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5、双方当事人需依据过户手续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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