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度专门的监管主体
时间:2023-02-26 11:50:59 3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一种专业性的行政执法,有着与其他部门和群众监督不同的作用,因此它是劳动合同法监督检查体系中最主要的一种。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劳动行政部门。

一、无劳动合同怎么赔偿工伤?

工伤赔偿与有无劳动合同并无确切联系,只要存在劳动事实关系,那么就有工伤赔偿,和签合同后一样的标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二、收童工的后果是什么?

收童工的后果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按每月使用一名童工5000元的标准处罚。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通知后,逾期仍未将童工交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每月处理一名童工1罚款1万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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