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收养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按一千元处理;2、无子女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处理;3、有子女而收养子女的,按政策外比照子女数处理;4、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但未达法定生育间隔期收养的,按提前生育处理。
收养孩子流程
1.收养人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登记员进行审查。要分别询问或者调查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或者调查的人。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其本人是否同意被收养和有关协议内容。
3.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报民政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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