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联网提供预约出租车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3-07-17 11:30:24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万顺叫车、滴滴出行等网约车平台属合法经营,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强化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国对网约车服务进行了严格要求。

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故承揽合同又是有偿合同。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承揽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时履行,因为承揽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续一段时间,此点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一样,属于固有的继续性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违约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确定违约金标准的时候的参考依据也不一样,假如是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话,违约金的支付标准应该是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的1%来计算。加工承揽合同具有鲜明的法律特征,一般应该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产品的加工,保证加工产品的质量。

《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一、完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各级交通运输、网信、通信、公安、人民银行、税务、工商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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