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布的《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为2021年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上涨5%,迎来16连涨。
关于对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基本养老金调整问题处理办法的批复
京劳社养复〔2009〕224号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已退休人员变更用工形式、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参加工作日期、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后基本养老待遇问题的请示》(门劳社险字〔2009〕2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退休人员变更基本信息后,涉及基本养老待遇的处理办法批复如下:
一、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和原工商业者身份信息变更问题
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有关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老工人、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有关规定,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以及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有关规定的原工商业者,其身份信息一经有关行政部门确认,应按变更后的身份信息核发基本养老待遇,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退改离人员身份信息变更问题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关于“因更改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从组织批准之月,改变其原工资”的规定,退改离人员从组织批准之月起,按变更后新的基本养老待遇及其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发放,不补发。
三、关于其他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问题
本批复第一条、第二条以外的其他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变更时,从有关行政部门核准变更信息的次月起,按变更身份信息重新核准后的标准支付基本养老待遇,此前的差额部分不再补发。
此复。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一、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二、调整水平。全国总体调整比例按照2020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确定。各省以全国总体调整比例为高限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三、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进一步强化激励,适当加大挂钩调整所占比重。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备案同意的实施方案执行,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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