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终审判决是不是就不可以上诉了
在我国法制框架下,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在一起案件历经两个级别法院的审理之后,即便其裁决结果产生了法律效力,也无法再次提起上诉。
然而,当事人仍然保留着权利,他们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或检察院提交申诉状,请求重新审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但是这样的申诉并不会影响到原来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只有当申诉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时,如有新出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先作出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存在显著错误,或者发现在审理过程中有审判人员涉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那么人民法院才有可能启动重审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终审判决是作出生效还是送达生效
终审判决书自其作出之日起,便具有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即所谓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此一审判程序,乃是在同一个案件中,经过两个级别的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宣告终结整个审判流程之审判制度。换句话说,由初级人民法院所做出并经过宣判的判决或裁定并不具备即时的法律约束力,而是给予当事人在特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权利。
然而,待收到当事人的上诉或抗诉申请之后,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次审理,并且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最后判决和裁定,一旦经过宣判,立刻就赋予了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遵循两审终审制原则,即所有案件必须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的最终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且该判决不得再次启动上诉程序。然而,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若其认为裁判结果存在不公正情况,可以向上诉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请求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和评估。值得注意的是,申诉并不具备阻却或撤销已生效判决的效力,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例如发现了新的关键证据或者证实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等,才有可能引发法院对原判进行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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