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之下,假如收养拐卖儿童罪属于法定追诉时效期限已经经过的范畴内,通常,司法机关不会再进行强制性的追究责任。
然而,若此犯罪案件具备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特征,亦或是存在涉及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境,那么这种情况下,仍然有可能会面临被追诉的风险。
设立追诉时效的主要目的在于敦促相关权益方能够及时地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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