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拆迁房屋签订补偿协议后能否强制执行,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起诉法院强制执行。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拆迁方既不起诉也不执行拆迁补偿决定的,拆迁部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讨论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交换的场所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生产经营损失、搬迁期限,赔偿数额和支付期限过渡的方式、期限等事项,应当订立赔偿协议。赔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以后会公布的。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赔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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