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城镇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申请材料
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1)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市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劳动就业年龄(男历一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2)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3)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4)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5)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三、申请流程
1、困难户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所在村居委(由村(居)委低保专管员进行调查、核实)
3、调查、核实情况由村、(居)委低保评议组进行评议
4、评议通过对象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
5、公示后,无群众反映的申请户,填写低保审批表。有反映的申请户要重新进行核实评议
6、低保申请审批表由村(居)委签署意见
7、汇总表和审批材料报镇民政办
8、民政办对申请对象再次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对申请对象的初审意见
9、经公示无反映后,上报区民政局审核批准
10、对批准对象核发低保救助证和低保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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