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期限已经从三个月改为六个月了,行政诉讼期限是指:当事人能够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如果超过了这一期限,那么当事人便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如果当事人想要提起行政诉讼的,那么必须在六个月内提起,延长行政诉讼期限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表现。
一、行政诉讼时效可以中止或中断不
行政诉讼是否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可以中止,《行政诉讼法》对时效的中止有着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解释进一步将中止的原因扩大到“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并规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这是解释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一个具体体现。
《行诉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起诉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二、行政诉讼是否有诉讼时效中断
行政诉讼有起诉的期限,但行政诉讼期限不适用中断,行政诉讼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耽误的,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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