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司法所一大早就来了一名焦急等待的年轻人,据了解,其是本村村民小王,前段时间曾为一个触犯了的朋友做保证人,可是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可碍于朋友情面,小王虽知藏匿的地点,却不愿意告诉司法机关,但又怕受到处罚。遂来到了司法所咨询相关。
【司法解释】据本案,小王应当将其知道的情况告知有关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的,如果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对保证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当以其保证前附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可见,如果小王不将知道的情况告知有关司法机关,其将受到处罚。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是每个公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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