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公司破产清算债务的清算流程如下:第一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第二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管理人。第三步: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受理日期;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第四步:债权人申报债权,第五步:召开债权人会议:将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第六步:执行通过后的方案;第七步:按照法定顺序清偿破产债务。
一、股份公司的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股份公司的清算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2、成立清算组;
3、通知债权人,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4、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
5、确认破产财产;
6、支付破产费用;
7、清算结束后,登报声明。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债权人会议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3、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5、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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