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的法律特征是:
(1)主体:为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案发多于关系较密切的当事人之间,或亲属、朋友、同事、关联公司等,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客体:侵害的是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
(3)主观:故意。以侵占他人财产、获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损害为目的;
(4)客观:行为具有违法性。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鉴定意见等手段,行为人都以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隐蔽性;
(5)行为: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即便有对抗,也是虚假的对抗,以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行为人非法目的的实现都有赖于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
虚假诉讼罪的表现形式有虚构借款、签订假合同、伪造证据材料、假倒闭、假离婚等,大多数虚假诉讼是在亲属、夫妻、同学、朋友之间串通,但已有逐渐演变为威胁、贿买作假证之势。
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案件类型必须是民事诉讼。
必须是以不存在的事实来提起民事诉讼,这个时候就排除了刑事诉讼和行政的复议两种情况。必须是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或者是其他问题上提起诉讼,一旦涉及到了刑法,提起诉讼是完全不受到限制的,并不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2、必须有捏造的成分。
虚假诉讼罪的前两个字就给这个罪定了性,想要诉讼别人如果可以拿出真实的证据的话,是不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的,所以必须给出的证据是虚假不存在的,或者是与案件完全没有任何的关系,甚至在颠倒黑白,错误的引导他人思路的,如果以这样的方式来进行诉讼的话,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诉讼罪,自己还会遭到刑法的惩罚。
3、该行为必须要有后果。
在我国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当中,造成的后果有两种情况,出现了任意一种都可以被定罪判刑,第一种是严重妨害了我国的司法秩序。第二种比较严重的情况就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是对他人起诉讼,所以一定是有一些诉讼目的的,不管是让他人接受名师处罚或者是得到一定的财务,都会对于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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